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自2020年1月8日后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进入平果县辖区的人员,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妨害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与感染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隐瞒不报,随意外出走动,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人员密集、封闭式景区景点和影院、剧场、卡拉OK厅、图书馆、酒吧、网吧、茶市、奶茶甜品、餐馆、夜市摊、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按政府决定暂停营业的;
五、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六、编造与疫情相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散布谣言,谎报疫情、险情、警情,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等防治防护产品及其他医用物资的;
九、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非法狩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或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不听劝阻的;
十六、聚众赌博的;
十七、其他妨碍疫情防控、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分别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平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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