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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时代的冤案,冤了就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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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币
威望

2018-5-31 21:11:00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Invalid IP data file
本帖最后由 一个农民的儿子 于 2018-6-3 19:43 编辑

     山林权属纠纷经历县政府处理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县级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申诉,均觉得冤大头,敬请各法律专业及社会有识之士评议,原告真的冤就冤了???
                                                                           案情简介
       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金显村那显第1小组(以下简称“第一小组”)与广西平果县马头镇炼沙村河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河界小组“)山林权属纠纷,2007年4月9日河界小组向县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注:未经镇政府调处,镇政府无实施调处,无调处记录,仅在申请书上标注调处过),要求对“停人坡”权属归其所有,平果县政府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平政处字{2008}2号“关于"停人坡"和"凹龙坡"山林权属纠份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号决定”):现纠纷地96.8亩的山林权属面积中,A区域80.0亩面积归河界小组集体所有,B区域16.8亩面积归第1小组集体所有,第1小组不服,于2008年11月10日向百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百色市政府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百政复议字{2008}1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护2号决定,第1小组不服,起诉至百色市中院、中院指定田东县法院审理,田东县法院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东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决定(以下简称“16号判决”),第1小组不服,上诉至百色中院,百色市中院2010年度3月5日作出(2010)百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以下简称“4号判决”),第1小组再逐级申诉,均以不予受理而告终,申诉书寄给最高院,最高院未作答复。
                           第1小组的疑惑
一、“停人坡”和“凹龙坡”(应为“昌蛙坡”)山林权属根本不能作为纠纷处理。
1、有当时飞播时《关于四塘播区导航线技术人员安排》经县林业局议定播区有属于第1小组辖区,因历来都由第1小组经营管理,指派第1小组村民去导航管理,认定播区没有属于河界小组辖区,河界小组无人去导航管理,后第1小组派有护林员。
2、有当时飞播时指挥领导证实,截止飞播时该林地无纠纷,指派人现在仍健在,还作证无纠纷。
二、证据采纳颠倒是非
    1、2号决定和4号决定对第1小组提供的书面证据不予采信,仅凭河界小组的陈述就武断的认定。
    2、河界小组制造伪证据,说2003年在争议地承包给人种植速生桉,县政府根本没有派员实地勘查,现场调解,如果有派员实地勘查,那河界小组关于承包给人种植速生桉的**据便不攻自破,该争议地一直都是飞播的马尾松等树种灌木林,根本没有种植过速生桉,现在该山坡上也没有速生桉的一丁点影子,对河界小组的**伪证为何没有予以****认定?
    3、重要的是   2号决定的档案材料目前不见了,重要的证据材料严重缺失!明显的是县政府害怕被追究责任故意弄丢的!
    4、一审开庭审理时违反法律规定,限制第1小组的民事权利,第1小组还要发表意见,法官就打断了。
三、2号决定程序违去
    1、县政府称:在调处该权属纠纷案过程中,已依法受理,事实是没有依法受理的。
    该山林权属纠纷是同一乡镇内不同村屯的纠纷应由镇人民政府先行主持调解,即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也应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即解决不了才报请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却没有经过法定调解程序!而只有河界小组的向县政府调处申请书加盖镇政府的公章而以,这不能证明经过镇政府调解过!这是只能说明是政府某些人办了人情案!如果是经过镇政府调解过,那应该有调解记录等档案,但现在这方面是空白!没有经过镇政府调解或报告而直接由县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2、县政府已承认该案调处超时,可又说没有损害第1小的合法权益,所以调处程序合法,4号判决也认为本案调处过程虽超过时限,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所以程序也不违法,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没有空间地带!
四、判决不公
河界小组是1969年以后才从原住址搬迁到现地址,原住址从争议地往现址还向外延长几公里,即河界小组原址远离争议地更远几公里,河界小组从没有在争议地种植过植物,也没有参与过管理,更没有过争议,现在才提出争议,2号决定和4号判决如此决定和判决结果,怎样体现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主要证据又在哪?
    2号决定和4号判决不顾事实,依据和程序错误地下结论,难道无道理的人只要提出要求,就可以照顾性地满足其全部可部分要求吗?其弄虚作假反倒有理?那还要不要司法公正?某个别腐败分子影响的一个案子放任由其腐败下去?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指出,尊重和保障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查,认为确有错识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
     综上所述,4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2号决定予认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2号决定和4号判决属于人情案!是冤假错案,理应再审!第1小组曾分别向百色市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请书,向百色市人大、自治区人大提出司法监督,2008至今,连续十年来,第1小组不停不断地申请复议,起诉,上诉,申诉,投诉,但都没有一个部门正确解决!所有这些,导致县政府的错误决定,第1小组申诉无门!申诉无门!申诉无门!
古时有包青天,现代“包青天”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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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币
威望

2018-6-3 23:10:02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Invalid IP data file
相关证据和材料能扫描贴上来吗?
要不我只看到了你在纠结这个程序合理还有纠结于所谓的“腐败”。
对于真正的归属权没有任何描述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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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3 23:20:51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Invalid IP data file
呵呵,当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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