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返还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二)我县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二、稳岗返还标准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对我县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以下简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三)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稳岗返还比例为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三、稳岗返还条件 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与本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审核程序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审核 由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稳岗补贴审理程序办理。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 1.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除提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与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岗措施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2.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交由同级人社、发改、财政、工信等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进行会审。 3.对经会审认定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后,由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稳岗返还申领条件参照现行稳岗补贴规定进行办理。 (三)事业单位稳岗返还审核 由事业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参照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审核程序办理。 (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参保企业的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二)企业上年度裁员名单和裁员情况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加无裁员的不需提供)。 (三)属于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困难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2017年至申报稳岗返还前相关财务报表。 六、申报方式 窗口办理: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综合受理窗 办理地址:平果县大学路,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大楼一楼业务受理窗口(联系电话:5837089) 网上申报: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智慧人社信息系统网上经办大厅(http:rswb.gx1233.net)进行申报。网上申报须上传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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