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案字〔2020〕13号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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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果县某dǒu包点店
2020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区的冰箱内存放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保质期为10天的饺子肉底等7个品规的食品。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和进行现场拍照取证。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上述涉案食品实施扣押,存放在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内,并于2020年2月1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受委托人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调取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等环节的调查。至此,案件调查得以终结。
经查实:2020年1月31日我局在当事人店铺扣押的饺子肉底、小笼包馅、生肉馅、荷香糯米鸡等7个品规食品是从加盟总店北海某dǒu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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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当事人进货价格和现存过期食品的数量进行计算,饺子肉底(生产日期:2020年1月17日)违法货值金额为19元/斤×70斤=1330.00元,饺子肉底(生产日期:2020年1月13日)违法货值金额为19元/斤×10斤=190.00元,小笼包馅违法货值金额为17元/斤×10斤=170.00元,生肉馅(生产日期:2020年1月13日)违法货值金额为17元/斤×10斤=170.00元,生肉馅(生产日期:2020年1月18日)违法货值金额为17元/斤×10斤=170.00元,生肉馅(生产日期:2020年1月16日)违法货值金额为17元/斤×9.7斤=164.90元,荷香糯米鸡违法货值金额为3.5元/个×60个=210.00元,以上7个品规食品总货值金额为2404.90元。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用于加工制作食品,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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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一时疏忽,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已经认识错误。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适当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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