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9 10:50:25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Invalid IP data file
平市监案字〔2021〕59号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平果市**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经营者:***
2021年5月26日,根据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统一行动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果市马头镇新兴路**号的平果市**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8辆轩源牌(桂林牌照)电动自行车和22辆小野牌(贵港牌照)电动自行车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示生产标准及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1年6月15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案由立案调查。2021年7月27日,经对上述车辆抽样检验,发现18辆轩源牌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和22辆小野牌电动自行车的“铭牌、电动机编码”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为了获取利益,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20日从广西轩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购43辆已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其中20辆为桂林牌照,23辆为贵港牌照)到店内销售,进购价格1200元/辆,并以1500元/辆的价格销售了3辆。案发时,40辆已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2021年7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已上牌照18辆轩源牌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和22辆小野牌电动自行车的“铭牌、电动机编码”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当事人退回供货商36辆,抽样送检4辆,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64500元,获利9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者文化程度不高,对该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不清楚,之前没有电动车销售的从业经历,也没有被行政机关处罚过的记录。
再查明:当事人销售登记为桂林牌照的20辆电动自行车为南宁市轩源电动车厂于2019年4月16日生产,该厂所持有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02月13日至2019年02月12日,已过有效期;登记为贵港牌照的23辆小野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时间为2019年4月7日,无法提供生产合格证和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书等信息;上述43辆电动自行车均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现场笔录1份3页、现场核查图片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现场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12页、涉案电动自行车生厂厂家授权代表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口供事实;
4.生产许可证1份1页、销售单1份2页、涉案车辆行驶证12页、南宁市轩源电动车厂生产排列表1页、广西轩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车销售单2页,涉案车辆上牌信息17页,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书证事实;
5.抽样记录2份2页、检验报告2份1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法定检验结论事实。
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1〕5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其家有一双儿女分别在大学和初中求学,花费较大,还要赡养老人,且妻子体弱多病,长年服药等家庭困难,恳请我局从轻处罚等陈述申辩意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复核,发现当事人一家长期在市区生活,其岳母谢美玲跟随儿子农广福在乡下一起生活,也未发现其妻子长期服药的证据,且当事人自2010年3月16日起在平果铝业二号路3号经营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维修生意尚好,并不存在当事人所称家庭困难情况。针对本案实际案情,我局已给与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况且家庭困难情况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中减轻或者从轻的法定事由,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和情节一般。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凭据、销售记录、退货凭据等证据材料;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不知道上述电动自行车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了证据说明其合法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4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罚没共计3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户:平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1761201010261148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来源:平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