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果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色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果市实际制定了《平果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4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来电或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平果市工会大厦B1504室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电话:0776-5886212;
邮箱:pgszglj@163.com
平果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色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和《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平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向用户提供租赁服务的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果市城区范围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第五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二)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统筹全市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并指导建设停车设施;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统筹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配额,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
(三)市公安局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规划设置、投放总量测算、停放管理、运营服务考评等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编制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自行车交通线路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对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除中心城区以外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指导各有关部门归集、上报有关信用信息;指导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监管机制。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平果中心支行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八)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指导协调。
(九)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辖区人民政府编制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指导城市建设主体按照规划建设自行车道,实现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的规划、设置工作。
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配套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营企业需接入该平台接受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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