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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3 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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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剑拔弩张”到“和平分手”,法官悉心调解止纷争
如果离婚已成定局,与其争得面红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也不失为一桩好事。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榜圩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促使缘尽夫妻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女)与被告兰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10年、2015年分别生育长子兰小帅(化名)和长女兰小美(化名)。婚姻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矛盾越积越多,甚至大打出手。夫妻矛盾愈演愈烈,兰某甚至故意用与他人暧昧照片激怒廖某。廖某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彻底失去信心,于是向平果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案件调解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有共同养育的子女,承办法官秉承“调和”原则,从夫妻感情、家庭责任和义务、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入手,引导双方认识夫妻和睦、家庭和谐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劝导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和平解决问题。因双方离婚意愿强烈,法官力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纷争,促成双方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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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无异议,但就孩子抚养权问题,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年满8周岁,于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向其释明孩子均已年满8周岁,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告诫双方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孩子的未来成长仍需父母的共同陪伴和关爱。父母双方应一如既往地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情感需求,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随后,承办法官以轻松愉快的聊天方式,耐心询问孩子:“如果爸爸妈妈不在一起生活,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小帅表示更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小美则表示更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双方听了孩子们的意愿,均表示尊重。
至此,双方放下成见,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为彼此的婚姻保留了尊重和宽容。
家事案件无小案,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平果市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持“全过程调解”的理念,通过“情与法”相结合,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涉民生案件,尽最大努力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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