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双轨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双轨制,即单位(场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一般程序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一)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第1、2项材料必须在申请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选择一般程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1、2项材料必须在申请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①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②可一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①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③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①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②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③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④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⑤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①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②可一并提交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①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③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①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②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③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当事人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1.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必须由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出承诺。
2.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现场核查时,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
3.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相关规定将消防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平台。
4.场所存在消防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公示期的,不得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