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于县城李家河鲜大饭店一楼,即原全友家私的铺面,商家正在对一楼进行装修,用挖掘机挖排水沟,欲在一楼设立农贸市场,请市政部门,该农贸市场是否已经经过审批,若没有审批,应当进行制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效益的原则,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屯总体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照《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对现有农贸市场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按照本条第二款审核确认符合专项规划的现有农贸市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定点农贸市场”牌匾。 规划、国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中注明用途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居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时,应当根据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明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对按照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在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市住房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部门对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建设要求的意见,并将其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约定相应权利义务。 正在建设的龙江花园是否已得到以上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批复,请市政局、商务局、规划部门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