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班丽娜与被告黄爱青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的公告
原告班丽娜与被告黄爱青名誉权纠纷一案,平果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黄爱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微信朋友圈、抖音“ha15058152087”账号所发布的损害原告名誉的图片、视频;
二、被告黄爱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抖音“ha15058152087”账号内向原告班丽娜公开道歉(公开道歉内容经本院审核,保留时间15天;如不能履行上述内容,本院依原告班丽娜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黄爱青负担);
三、被告黄爱青向原告班丽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上述判决已于2023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黄爱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班丽娜向平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爱青在收到平果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后,仍不履行判决内容,现根据平果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二项,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案件主要事实:2023年7月14日凌晨4点,被告黄爱青因催款事宜打电话给原告班丽娜男朋友。原告班丽娜接听电话,通话中双方发生争执。7月14日上午11时15分,被告黄爱青将其与原告男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多张发送到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ha15058152087,聊天截图内容含有指向性的谩骂字眼。被告黄爱青抖音粉丝有674人,上述抖音视频引来数人点赞10次、评论12次、转发2次、收藏3次;7月14日晚上8点01分,被告黄爱青在抖音发布视频,文案内容亦带有指向性的谩骂字眼。该条抖音视频引来数人点赞81次、评论17次、转发2次、收藏2次;8月25日晚上8点27分,被告黄爱青在抖音发布视频,视频内容为本案原告的起诉状。该条抖音视频引来数人点赞40次、评论9次、转发35次、收藏3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困扰,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黄爱青、原告班丽娜电话中发生口角,被告在其抖音号为ha15058152087的账号上发布三条带有指向性谩骂的聊天截图小视频,引来数人点赞、评论、转发、收藏,被告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意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班丽娜主张被告黄爱青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平台发布的有损原告名誉的图片、视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在其抖音视频平台、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班丽娜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爱青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班丽娜构成名誉侵权,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应赔偿原告班丽娜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班丽娜诉请被告黄爱青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数额过高,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被告黄爱青辩称原告班丽娜在本案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平果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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