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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3 1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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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关于规范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百色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百色市公安局、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百食安办〔2024〕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市肉类产品市场的稳定、有序,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禁止未经检疫销售畜禽;禁止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二、家畜定点屠宰场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登记、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和肉品品质检验。严禁“只收费不检验”;严禁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严禁不按照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严禁收购、 经营病死或染疫畜禽;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
三、无害化处理场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肉类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肉制品等。
五、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和肉品品质合格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
六、需冷藏冷冻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符合温控要求的冷藏冷冻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以上告诫书请全市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照执行,共同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的食品安全。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投诉举报电话:0776-5824220、5824160
市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电话:0776-582137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平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平果市公安局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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