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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14 1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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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刘某、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升温后定下婚约,但最终因性格不合无法走到一起。恋情期间的种种支出,在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告男方刘某与被告女方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感情迅速升温,自2022年10月起开始同居。2023年3月,双方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被告与其父母到原告家退婚,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用于偿还被告信用卡、房贷、债务,并为被告支付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共计1848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钱款共计54100元;原告为同居生活购买某品牌的系列电器,共支出13043元。2022年11月,原告将自己使用的一部某品牌手机交给被告使用;同日,二人一起到某金店选购黄金饰品,原告共支付25877元;同月,原告带10万元现金彩礼到被告父母住处提亲,并按习俗摆酒设宴,几日后,被告退回一半彩礼5万元。
双方分手后,原告为追回以上钱款和物品,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给被告的184800元借款、5万元彩礼、价值25877元的黄金饰品,以及某品牌的系列电器和某品牌手机,可被证实这些系借贷或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支付行为。
由于事实明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全部偿还184800元借款;对于5万彩礼,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及原、被告已置办酒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客观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返还70%的彩礼给原告;而由于物品的特殊性,法院建议若被告无法将原物返还,则需折价赔偿原告。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处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需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可证明5万元彩礼、价值25877元的黄金饰品,以及某品牌的系列电器和某品牌手机,均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因此,对于5万彩礼,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及原、被告已置办酒席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客观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返还70%的彩礼给原告;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物品,法院建议被告折价返还。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日常生活开支共计54100元,因该钱款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为表达爱意给予被告的钱款,被告取得这些款项具有合法性,故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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