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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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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北海
近日,平果市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司法保障动力。
01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4日,原告唐某打开护栏将圈养的肉鸡散放至土路上。下午3时许,被告李某及覃某饲养、管理的五头黄牛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路经并闯进原告的养鸡场,导致大量肉鸡受到惊吓死亡。经原告与两被告清点、称重,肉鸡死亡1080羽,毛重3145.9斤。因防疫需要,原告雇请挖掘机挖坑填埋死鸡,开支费用800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
02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所使用的养鸡场地背后紧邻用于采伐、运输林木的土路,原告应当知道将圈养的肉鸡散放至土路上存在安全隐患,仍将护栏打开将肉鸡散放至土路上,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两被告作为黄牛的饲养、管理人,已明知黄牛放养时需途经原告养鸡场后的土路,却没有及时派人看管牛群,致使牛群闯入鸡场,导致大量肉鸡受到惊吓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
2023年12月,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及覃某赔偿原告唐某21149.32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及覃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案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考虑到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对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主动联系申请人,自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当日向法院申请结案,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也得到了及时修复。最终,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04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妥善管理黄牛,致使其闯入原告的养鸡场,造成肉鸡大量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官也提醒饲养人应对动物进行科学养殖、妥善管理,避免因为意外造成损失。
05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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