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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9 17: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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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很多人都懂 可就是有些人心存侥幸 下面这些 “大侠”交通肇事后 不但没有及时报警、救助伤员 反而东躲西藏 还把车藏匿起来 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致1人死亡+逃逸 =全部责任+3年徒刑+终生禁驾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15日04时20分许,黄某荣驾驶桂LSB***小型普通客车,由平果县县城往旧城镇同利村方向行驶,行至旧城镇教美村上新屯路段时,碰撞行人陆某日,造成陆某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荣驾驶车辆逃逸现场。
事故责任:黄某荣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刑事判决: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扣12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所以当事人如果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无论在行政或刑事法规上来说,都是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来源丨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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