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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09: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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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世上只有妈妈好”,但这位母亲缺席了九年……8月23日,平果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执行法官黎荣升采取依法强制执行,促使被执行人陆某世(女方)当场支付了25500元抚养费,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潘某洋(男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陆某世(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平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执行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世(女方)与被告潘某洋(男方)离婚。
二、婚生小孩随被告潘某洋(男方)生活,由被告潘某洋(男方)抚养,陆某世(女方)支付2012 年度的生活费 1500元,于2012年2月3日一次性付清;从2013年1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25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调解协议生效后,陆某世(女方)始终不愿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潘某洋(男方)于2021年7月14日向平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黎荣升先后向被执行人陆某世(女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该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陆某世(女方)的财产情况,而陆某世(女方)名下没有财产顿时让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从亲情角度出发,耐心地向陆某世进行一番释法析理,其现任丈夫得知该情况后,积极地帮助其筹钱支付所拖欠九年的抚养费,现场一次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法律小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婚后子女的抚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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