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系列问答(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相关管理部门在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职责。
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定位于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规定,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
临时牌过渡期
《办法》出台后,车管所咨询电话和后台留言都是关于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问题,关于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小编整理并做出解答:
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百色市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未列入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目录的车辆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临时号牌行驶证
正式号牌行驶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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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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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五十元罚款;
(二)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请车主们认真看好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行驶证上的号牌种类是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将于2025年2月1日起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认真关注自己的“电驴”行驶证有效期,不要违规上路行驶。
来源:百色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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