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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 0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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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西玉林
我度娘得到的信息: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但是,有很多的地方,公立学校老师依然在假期拉学生补课,如果要办的话,建议不要以本人的名义去做,可以以家人或者朋友的名义进行,这样就能避免一些问题。
一、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违反了《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补习班、特长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都必须获得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极少数教师对非法办班辩解说:我这是课后补习,是正常教学工作的延续。如果真是这样,教师就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而且教师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还应当受到赞扬。其实,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就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教育事业是公益性的事业。国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假期,国家都照发工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教师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教师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榜样和守法的楷模,有偿家教和有偿办班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予以纠正。
二、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违背了“师德六条”。
2008年,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下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新师德六条”。 “新师德六条”的总要求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在“为人师表”一条的具体内容里,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特长班,变相进行有偿家教活动,违背了“新师德六条”,败坏了教师的道德形象。
一是“新师德六条”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教师要爱国守法,爱岗敬业。这就要求教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有偿家教违犯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的这一师德基本要求。二是“新师德六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关爱学生,教书育人。这就要求教师无条件地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为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付出心血汗水。要求教师不但要用知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还要用模范行为、人格魅力感染教育学生。有偿家教容易使教师产生“势力眼、偏心眼”,教师一旦沾染上“铜臭味”,在学生眼里,其人格魅力必然要打折扣,对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必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偿家教偏离了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这一师德的核心;三是“新师德六条”第五条明确规定:教师要为人师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偿家教异化了师生关系,把纯洁正常的师生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利益关系”“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以身立教、为人师表的人格力量;四是有偿家教陷入“恶补”怪圈,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始兴于学校极少数教师,因为违纪获利而导致大部分教师利益不均衡、心理不平衡,引起连锁反应,最后形成“你补我也补”的“恶补”局面,参加有偿补课的学生也越来越多,教师专注于课后补课而分散了正常上课精力,导致学生家长议论纷纷、意见成堆,这必然给学校声誉造成危害。五是有偿家教影响教师之间的团结,导致团队精神、团队意识下降。一个学校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校风;一个学校校风的好坏,关键看这个学校的团队精神。现代教育表明,办好一所学校,管理好一个班级,教育好一个学生,仅仅依靠个别教师、少部分教师是绝对不行的。依靠全体教师的力量才有可能成功。有偿家教往往发生在学校一些主要科目教师身上,往往引起一些难以开展家教的辅科教师的不满,如果不能及时疏通解决,在教师团体中就很容易形成“不合作、不支持、不团结、不和谐”的局面。这样的局面一旦形成,这个学校的校风就垮了,这个学校离垮掉也就不远了。
综上所述,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家教,属于违法行为,有害学校集体,有损教师形象,有违教育初衷,应该教育全体教师自觉予以抵制,有错误认识和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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